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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359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丁晓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359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9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福。

被告: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执行董事。

被告:丁晓利,原冠县鸿福星副食品超市业主。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丁晓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烟台金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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