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77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泽涛,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泽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