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850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强、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御峰建材店(经营者王晓捷),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新峰社区梧洋11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御峰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