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初31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朝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伊金霍洛旗好视立视光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绿苑小区15号底商。
经营者:张子珍。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好视立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