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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263号之一
案件名称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W有限公司;Z公司;Y公司;L公司;S公司;C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63号之一原告:W有限公司。

代表人:张某,首席执行官。

原告:Z公司。

代表人:张某,代表董事。

被告:Y公司。

代表人:郭某,代表董事。

被告:L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告:S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告:C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Y公司、Z公司与被告Y公司、L公司、S公司、C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Y公司、Z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Y公司、Z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Y公司、Z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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