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24执3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网悦网吧之间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8)吉2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敦化市网悦网吧于2019年12月20日自行向本院指定账户22050168970109996699-001370号汇款人民币28219元,即自动履行了(2018)吉2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
向法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19元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被执行人敦化市网悦网吧的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8)吉2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敦化市网悦网吧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