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5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6。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飞祥烟酒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褚墩一村罗庄区褚墩镇人民政府附近(门头为“北战军马场酒业”)。
经营者:徐新祥。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飞祥烟酒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