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90-1号原告:深圳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塘朗工业区A区17栋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C。
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巧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觅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旺棠工业区众旺大厦40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5A。
法定代表人:王传健,总经理。
被告二:王传健,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膳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觅晒科技有限公司、王传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膳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膳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
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均由原告深圳膳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卢 艳 贝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陈柔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