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定区昶翔手机店。
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78号(中医院隔壁)。
经营者:巩玲君,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定区昶翔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