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知民初19号 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王京坑路王京坑工业区34栋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K。
法定代表人:陈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婵,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海市大坤森板材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细小岭(十四、十五队)仓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5。
法定代表人:温昌荣,董事长。
被告:温昌荣,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同受北海市大坤森板材有限公司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慧东,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同受北海市大坤森板材有限公司委托)。
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大坤森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坤森公司)、温昌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胡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韦慧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美森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其与被告大坤森公司之间关于涉案商标的争议正在相关行政部门解决,待该争议有结果后原告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森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计461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森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