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3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顺康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模具产业园A区7幢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7QKH36。
经营者:何明康,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顺康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