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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晋安区冰新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31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州晋安区冰新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冰新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1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晋安区冰新水暖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59号新建钢材交易中心1号楼1号。

经营者:黄冰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晋安区冰新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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