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63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向阳路路口。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永光。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