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75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鑫如家宾馆,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1号公路大厦二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84537243G。
经营者:王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娇梅,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鑫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