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7885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泽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彩仙,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判长 王 贞审判员 钱建亮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