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9320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大国,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编修部的经营者。
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威路65号7幢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F。
法定代表人:蒋德英。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集团)诉被告重庆来得快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来得快公司)、魏大国、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快易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得快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被告魏大国、快易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37类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
二、判令两被告停止在域名为“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原告发现:在域名为“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了原告涉案商标,分别以“重庆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重庆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自称。
三个网站均留有联系电话400××××7983。
经查,域名“cqmdwx.com”创建于2016年12月10日,域名“njmeidea.com”创建于2015年1月19日,域名“mdzykt.net”创建于2014年8月14日。
上述域名没有备案。
来得快公司在“无忧商务网”做广告时留有与涉案网站相同的联系电话400××××7983,并附邮箱745×××@qq.com。
经查,该邮箱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是江北区精心电器维修部所使用,江北区精心电器维修部已于2019年4月9日注销,经营者是被告魏大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其侵权责任应当由被告魏大国承担。
400××××7983电话被236个百度手机卫士用户标记为“快易修家电售后维修中心”,且在“天极网”中,被告快易修公司留下400××××7983的联系电话。
经查,来得快公司及被告快易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维修,且被告魏大国是来得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快易修公司的监事,来得快公司和两被告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400××××7983电话用户及涉案三个网站的运营者为来得快公司和两被告。
来得快公司和两被告在运营上述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美的”字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应当判令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475478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公证书。
2.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公证书。
证据1、2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持有人,商标权持续有效。
3.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
4.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5.“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
证据3-5证明“美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
7.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证据6-7证明原告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以及吸收合并的事实。
8.域名“cqmdwx.com”的网页截图(视频从0:13:39到0:17:35)。
证明该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以“重庆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的名义运营。
该网站服务热线为400-8787-983。
9.域名“njmeidea.com”的网页截图(视频从0:20:50到0:26:00)。
证明该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以“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的名义运营。
该网站服务热线为400-8787-983。
10.域名“mdzykt.net”的网页截图(视频从0:40:54到0:50:00)。
证明该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以“重庆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的名义运营。
该网站服务热线为400-8787-983。
11.域名“mdzykt.net”的whois信息历史查询截图(视频从0:37:07到0:38:18)。
证明该网站的历史注册邮箱是120×××@qq.com。
12.电话0087××××3百度搜索截图(视频从0:24:52到0:25:28)。
13.被告快易修公司在天极网所留推广网页截图(视频从0:25:32到0:27:50)。
证据12、13证明被告快易修公司是电话400××××7983的实际使用人。
14.支付宝账号745×××@qq.com手机验证截图。
证明该支付宝账号户名是江北区精心电器维修部。
15.支付宝账号120×××@qq.com手机验证截图(视频从0:49:00到0:01:17)。
证明该支付宝账号户名是被告快易修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英。
16.魏大国关联企业信息报告(来源:企查查网)。
证明被告魏大国是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维修部的经营者,两被告具有关联关系。
17.证据8、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8.证据1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9.证据1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证据12、1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1.证据14时间戳认证证书。
22.证据15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3.光盘(证据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证明原告对证据以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魏大国答辩称,1.被告魏大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涉案域名,被告不知情,被告魏大国及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编修部从未注册也未授权他人注册涉案域名,从未在任何网站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未使用涉案域名发布美的空调、美的电器售后中心,原告在诉状上所陈述的电话、邮箱、支付宝不是被告魏大国及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编修部所有及使用的,被告魏大国未从在涉案域名中获取利益,另被告魏大国及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编修部没有在无忧网、天极网发布广告,没有与被告快易修公司共同侵权;
2.被告魏大国认为原告将空调维修注册成商标,原告应证明有实际使用该商标。
被告魏大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快易修公司答辩称,1.被告快易修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涉案域名,被告快易修公司不知情,被告快易修公司从未注册也未授权他人注册涉案域名,从未在任何网站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未使用涉案域名发布“美的空调或美的电器售后中心”,涉案域名网站中所留电话号码、邮箱及支付宝等并非被告快易修公司所有和使用,也未从在该网站中获取任何利益,被告快易修公司未在无忧网、天极网发布广告,更未与来得快公司、原江北精心电器维修部和被告魏大国共同侵权,被告快易修公司与来得快公司、原江北精心电器维修部无业务合作和关联关系。
原告所称侵权完全系臆断,并非事实。
3.原告虽将空调维修服务进行了商标注册,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安装维修服务中,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当对其提供的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在三年内连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因侵权遭受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被告快易修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更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快易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一)本案原告的权利情况。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注册的第1523735号“美的文字+Midea图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二)被告侵权情况。
原告发现在域名“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了原告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分别自称“重庆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重庆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
上述域名的联系电话均为400××××7983。
原告对上述网站信息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
经查,域名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料显示,被告魏大国是域名“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持有人。
(三)其它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维修;
销售家用电器等。
被告魏大国是该公司的监事。
被告魏大国是原江北区精心电器维修部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4月9日注销,经营范围:家电器维修服务;
家用电器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域名中“cqmdwx.com”“njmeidea.com”“mdzykt.net”的持有人均为被告魏大国,且上述域名所留的联系电话均为400××××7983。
同时,被告快易修公司在其它网站宣传中使用的电话号码为400××××7983,该号码与涉案三个网站上使用的联系电话均相同。
综上,结合被告魏大国是被告快易修公司的监事,涉案网站“cqmdwx.com”“njmeidea.com”曾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户名为“*德英”,与被告快易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德英同名的情况下,在被告快易修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的三个域名为被告魏大国、被告快易修公司共同经营。
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美的集团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原告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00年11月14日在商标局核准公告后,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标示“重庆美的空调维修服务中心”“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重庆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足以引人误认为他是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本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两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由于两被告在其网站内标示“重庆美的电器技术服务中心”、“重庆美的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会造成市场的混淆。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魏大国停止使用“美的”企业名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大国、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经营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魏大国、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网站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被告魏大国、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大国、被告重庆快易修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