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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88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8809号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覃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睿,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敏,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

投资人:李若涵。

委托代理人:包宇霆,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系该厂法务。

被告:李若涵,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睿、钟敏,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以下简称伟卓立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包宇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若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日电器公司诉称:原告是自动卷发器美发器材的生产企业,依法享有“”、“Vivid&Vogue”、“唯戈”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于“VAV-022B”型号的自动卷发器。

其中“”注册证号:第8308851号,注册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8类,即剃须刀;

烫发钳;

烫发用铁夹;

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

修指甲工具;

剪刀;

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截止)。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大量生产的自动卷发器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该商品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同时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在商品外包装、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上亦使用有“”商标标识。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李若涵是伟卓立电器厂的投资人,应当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库存;

2.被告伟卓立电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3200元,合计人民币343200元;

3.被告李若涵对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辩称: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没有侵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商标证书,其商标图案为W的图形下方有一点。

另外,原告还有另一个商标,该商标的英文翻译为生动、鲜艳和流行,商标图案为两个英文中有一点。

而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的首字母M,与原告的W是两个不同的字母,不会产生混淆。

原告共计起诉三个案件,一个是实用新型案件,现在实用新型被无效掉了。

另外一个是产品外观专利案件,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在外观专利案件中当庭承认错误,愿意进行赔偿。

可是原告坚持要求巨额赔偿。

本案商标案件,在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坚持主张侵犯其商标。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实际生产时间仅持续了两个月,生产的数量比较少,基本上没有什么获利。

所以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李若涵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

第8308851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

烫发钳;

烫发用铁夹;

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

修指甲工具;

剪刀;

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第19394201号“唯戈”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

烫发钳;

手工操作的手工具;

成套修脚器具;

卷发用手工具;

烫发用铁夹;

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

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

电力和非电力脱毛器;

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第15169969号“Vivid&Vogue”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

烫发钳;

手工操作的手工具;

去死皮钳;

烫发用铁夹;

卷发用手工具;

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

修指甲成套工具;

卷睫毛夹;

文身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诉讼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上述第83088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证明第8308851号“”商标的知名度和涉案商标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知名度,提供下列证据:1、(2019)深证字第65631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销售涉案商标产品的情况。

公证书显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9年5月7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进入“天猫TMALL.COM引领更好的生活趋势-理想生活上天猫官网”,点击“商家支持”,进入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经验证进入相应页面,查询销售情况,显示原告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额合计38917778.63元,平均每月销售额2993675.28元;

原告销售涉案商标产品2019年2月至5月期间在天猫网的排名情况,排名为第二至第四名。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6563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实际内容相符。

2、“软件服务费”共26张,显示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及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告,拟证明今日电器公司在天猫、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持续购买网络推广服务,持续宣传涉案商标产品,并长期持续使用涉案商标。

3、抖音视频19段,显示在抖音等平台通过网红宣传推广原告涉案商标产品。

二、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

2019年3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登陆“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官网”,在“我的阿里”页面点击“已买到的货品”,点击其中的“厂家直销抖音唯戈同款自动卷发器左右旋转陶瓷卷发棒一件代发”,点击“订单信息”显示产品单价88元,含运费94元,订单号为319309889630579164,运单号码:73108517010656,供应商: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会员登录名:伟卓立电子,查看“货品快照”,显示产品名称为“厂家直销抖音唯戈同款自动卷发器左右旋转陶瓷卷发棒一件代发”,订购量1-23个,88元/个,24-2399个,60元/个,2400个以上,48元/个,产品图片上显示产品上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M形状的波浪形图案;

查看企业信息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主营产品或服务:多功能热风梳、专业电吹风、自动卷发器、直发器、卷发棒、电推剪;

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客户:外贸出口、全国美发工具经销商、连锁理发店;

月产量50000台,年营业额:人民币1001万元/年至2000万元/年,年出口额:人民币701万元-10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31269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后所附的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打印,与实际内容相符。

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制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穗云知法字(2019)3-4号],内容显示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经营者李若涵确认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时间从2019年1月开始,生产数量共3000个,销售数量共30个,销售价每个88元,现有库存2000个,调查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

附件照片中包含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生产、销售的产品实物。

登记表显示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就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涉嫌侵犯外观专利对其取样2件卷发棒产品实物,型号为ML-103V,产品照片显示在产品上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M形状的波浪形图案,在该图案下方标注“Merolove”。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调取的其中1件产品实物,并予以封存。

经当庭开拆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封存的产品实物,可见:在产品的外包装正面最上方和背面最上方标注M字样的波浪形图案,在该图案下方标注英文字母“Merolove”,在整个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

打开产品外包装,在产品的正面标识有一个M字样的波浪形图案,在该图案下方标注英文字母“Merolove”,在产品的背面下方标注“Merolove卷发器”。

另,原告提交在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现场拍摄的视频4段,拟证明伟卓立电器厂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众多。

原告主张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类似商品包装及实物上使用了与本案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销售渠道和相关消费者与原告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本案请求保护的商标的侵权。

同时,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产品实物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被告在1688平台上标注“厂家直销抖音唯戈同款自动卷发器,左右旋转陶瓷卷发棒”文字,其中“唯戈”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在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也具有一定知名度,说明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主观上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实际生产,并由其在1688网站上销售,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已停止生产、销售,现被告尚有少量库存,且未再对外销售;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主张其注册商标“merolove”首字母为M,M和W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字母,含义也不一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显著差别,不会产生混淆;

原告提供4段视频来源不合法,属于偷拍,且其中所有的产品没有商标,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

其次,流水线上所有产品不超过100件,也无法证明产量巨大。

原告对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抗辩已停止生产、销售的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为证明其使用的商标未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庭提交第34529821、31504835号“merolove”注册商标网络查询截图,核准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1类和第8类,包括发用铁夹;

卷发用手工具;

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

修指甲成套工具;

卷睫毛夹等,拟证明在涉案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宣传中使用的商标为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注册商标。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商标标识与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非本案争议商标,不能作为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的比对标识。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诉讼中,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具有模仿原告涉案产品,攀附涉案产品知名度的故意,且从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开模行为、生产规模(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年营业额1001万至2000万,员工51-100人,月产量5万台,年出口额701万至1000万)、生产时间等推测其生产侵权产品数量至少9000个,按照88元售价计算,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金额有792000元,可能获利巨大,酌情要求被告伟卓立电器厂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对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2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差旅费等。

原告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金额40000元)、公证费发票(金额3200元)。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抗辩其开模时间为2018年11月,开模时间需要两个月,即使24小时连续运转,也无法生产原告主张的数量,且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不可能生产大量库存,即使按照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的估算最高3000台计算,利润也只有十几元,故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利润微薄,获利较少。

另查,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投资人为李若涵,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原告主张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若涵无法理清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即李若涵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因此要求其对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公证书、公证封存物、调查笔录、视频、发票、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830885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在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及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制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予以证实,且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产品“自动卷发器”的包装盒、产品实物及网站宣传图案中上均有M字样的波浪形图案,属于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

与涉案第8308851号“”注册商标对比,两者均为波浪形线条,虽然第8308851号“”的波浪形下方有一个点,但两个图形的主要部分均为波浪线,虽然波浪线的方向不同,但在原、被告产品外形近似、且无其他产品对比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烫发钳;

烫发用铁夹等在内,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类别。

举证期限内,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83088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第83088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抗辩其已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对此原告不予确认,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确认其尚有部分库存,故原告要求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库存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合理费用方面,原告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公证书证实其合理费用开支,且考虑到原告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客观上必定支出一定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差旅费,原告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产量至少9000个,但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单凭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宣传内容无法做出上述认定;

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抗辩其产量为3000个,利润为十几元,但在被告伟卓立电器厂未提交完整的财务账簿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单凭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陈述无法认定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获利情况。

在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伟卓立电器厂因侵权而获利的具体金额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生产规模、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销售形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售价、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本案中,被告伟卓立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若涵为投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李若涵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若涵对被告伟卓立电器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若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第8308851号注册商标的自动卷发器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李若涵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48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148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负担13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中1300元原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伟卓立电器厂、李若涵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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