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98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渝棠食品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北路东段56号,注册号500225612240085。
经营者:朱丽艳,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渝棠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