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781号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T。
法定代表人:张福衡。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271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黄海牌车辆(车牌号:粤B×××××);
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75×××1账户;
限制了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事项。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确认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金额为人民币43985元。
在前次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划款人民币26036元,剩余款项17949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付款完毕。
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停止侵权、履行完毕赔偿义务,申请对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169.24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711号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