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408号之一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明,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市耒阳市,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2683。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27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周明、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以法院准予撤诉方式结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和解,两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两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及扣押。
经审查,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明、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