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24刑初31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
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作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金平,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勇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勇及其辩护人汤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吴某2,其中交货1500件(单只装大包装盒)、未交货7200件,均未收到货款,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9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并销售给俞某,其中300件已交货并收货款3300元,另外300件未交货也未收货款。
货款合计达人民币6600元。
2018年4、5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英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并销售给李某1,其中300件(黑色单支小礼盒)已收货款630元,另外300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未交货也未收货款(2400元)。
货款合计达人民币3030元。
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共25378件。
(1)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世勇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9年2月13日打电话给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红钢(另案处理),以其被进贤县公安局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生产的为由,要求宋红钢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否则其会向公安机关反映该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宋红钢制造的,宋红钢随后答应。
2019年2月14日,宋红钢打电话给同在南昌市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同乡刘某属(另案处理),告知刘某属要其帮忙向公安局做个材料。
2019年2月18日下午,宋红钢安排李世勇与刘某属在其位于南昌市昌东工业园信和彩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见面,李世勇当宋红钢的面教刘某属如何向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作伪证,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李世勇被扣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货主。
2019年2月21日,李世勇按照其向刘某属说的虚假内容告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称其已找到涉案被扣押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的货主,并提供刘某属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给民警。
同日,李世勇又打电话给宋红钢、刘某属,叮嘱刘某属要按照2月18日下午教的内容向公安机关进行虚假陈述。
2019年2月22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找刘某属调查时,刘某属按照李世勇教的虚假说辞向民警作伪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勇未经授权,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世勇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世勇提出:是宋红钢先提出要找人作伪证的,其劝不了他,只有按他的思路走,不是其要求宋红钢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找人作伪证;
其只答应帮吴某2做1500个,其它7200个没有材料其没有答应帮他做;
对扣押的25378件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有异议,被查获成品只有2780个,其它都是部件与配件,这些部件与配件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不应分开计算。
其辩护人提出:一、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犯罪事实方面:1、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的数量应认定为991个;
2、英雄包装盒底座(1190个)和英雄底座贴纸(4080张)中二维码标识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标识,其数量(5270个)应在认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总数中剔除;
3、应以构成完整包装盒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个数。
量刑情节方面:1、社会危害性较小;
2、对受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3、被告人李世勇能认罪悔罪;
4、被告人李世勇属初犯和偶犯;
5、被告人李世勇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妨害作证罪。
对主要事实认定和定性无异议,但量刑时应充分考虑:1、被告人李世勇情节较轻,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李世勇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李世勇能认罪悔罪;
4、被告人李世勇属初犯和偶犯。
三、建议对被告人李世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指控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实: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在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扣押到涉案财物(1)白色Parker小礼品袋11150个;
(2)灰色Parker小礼品袋25个;
(3)灰色Parker大礼品袋425个;
(4)Parker单支包装盒100个;
(5)红色英雄包装盒(12支装)2738个;
(6)白色英雄包装盒底座1190个;
(7)红色12支装英雄包装盒盖子300个;
(8)黑色英雄大礼品盒420个;
(9)黄色英雄单支装礼品盒盖子300个;
(10)英雄底座标贴纸4080个;
(11)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4000个;
(12)黑色英雄包装纸450个;
(13)乳白色英雄礼盒200个;
(14)木质框架英雄印刷板7块;
(15)木质框架Parker印刷模板1块。
同日,扣押到部分客户生产通知单,其中俞某3张(重复1张)、李某12张(重复)、吴某27张(重复3张)、常敏2张(重复)、徐红波1张,入库单1本、“英雄”文字、图案商标模具(金属)1块。
2、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公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该两公司从未授权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相关产品,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相关产品系侵犯两公司合法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两公司出具了被查封扣押相关产品的正品市场零售价格。
3、企业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证实: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世勇,任经理和执行董事,李某2任监事。
4、办案说明,证实:徐江波曾向李世勇购买过没有任何商标标识的文化用品包装盒;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查明常敏身份。
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英雄、派克纸包装盒正品价格共计241719元。
6、英雄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手机扫描标贴纸上二维码显示的英雄商标团,证实:2019年6月10日,英雄集团对查扣的包装盒半成品进行了鉴定,认为该半成品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英雄公司的权益,(1)该包装盒是用于安装自来水笔的包装盒,其外观与英雄公司同类包装盒一致;
(2)该包装盒上印有销售商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制造商名称“上海英雄金笔厂丽水有限公司”,已侵犯英雄公司名誉权;
(3)该包装盒上二维码的中心图案为英雄公司第568960号注册商标图案,且该二维码扫描后显示的图案为英雄笔HeroPen及注册商标图案,该图案为英雄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图案。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于2018年7月25日第一次清点数量为4000个,2019年3月1日重新清点后为991个,2019年3月8日第三次清点为1022个。
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查扣的龙门公司生产通知单中有7张是其的,其中有5张单子是其在2018年6月22日至7月19日期间联系龙门公司下单要求生产的,另2张是重复的,应付款共计57600元,未付款也未交货。
另外,2018年6月其向龙门公司购买并已经收到“英雄”牌单支装大包装盒1500个左右,应付货款12000元还未付。
其向龙门公司采购包装盒时,不需要提供任何原材料。
9、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7月7日下单、7月9日提货,购买了300个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付了3300元钱。
2018年7月20日其下单购买了300个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提货日期是7月25日,单价也是11元每个,但是没有提货也没有付款。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5月,先后向龙门公司下单,第一次购买黑色单支小礼品盒100个,单价是每个2块1角,第二次是半个月后购买黑色单支小礼品盒200个,价格相同,第三次是2018年7月10日左右(生产通知单是7月20日,型号与吴某2的订单型号相似),其向龙门公司订购了三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每件100个,共300个,价格8块钱一个。
其收到黑色单支小礼盒300个,300个黑色单支大礼盒未收到货。
1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7月25日看到公安机关在龙门公司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龙门公司由李世勇负责接治客户业务,联系客户,安排工人生产,并负责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李世勇本人有几个手机号码连着微信,可以通过微信接收货款到李世勇个人账户。
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公司销售方面的货款收入由购货人直接转到李世勇的个人账户,发工资的资金从李世勇的个人账户直接拨付。
客户会直接联系李世勇洽谈业务,龙门公司由李世勇负责,所有原材料采购全部是由李世勇经办。
其不清楚龙门公司印有英雄、派克商标文字及图案的模具是哪里来的。
听其婆婆吴某3讲白色派克商标袋是别人存放在龙门公司的,龙门公司没有印刷机器制作不了。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龙门公司新厂房成品入库登记,其没有经办过公司购买印刷好的“英雄”、“派克”商标文字及图案的纸张入库,这种事情都是由公司老板李世勇具体操办的,其经手入库的成品货物中,有“英雄”、“派克”商标的包装盒入库。
15、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在公安机关查扣龙门包装公司货物后,李世勇向家人说过有一个客户未经同意将一万多个白色派克礼品袋放在龙门包装公司。
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其注册了江西丰海云纸业有限公司,在进贤县开发区内租用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存放货物。
龙门公司被扣押的物品存放在其仓库,仓库门都是好的,窗户有些是破的。
其从2018年初开始和李世勇做业务,至12月份期间,只有一次在其出差温州时,李世勇或其儿子李某2打电话给其要派人到仓库看纸板的硬度,其打电话叫朱某接待,其他时间都是其亲自开车送纸板样品到李世勇的龙门包装公司。
1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打假时查扣的纸质货物存放在县开发区江西通圆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里面的一个仓库里。
这个仓库只有两把钥匙,老板陈某和朱某各一把。
有几次公安机关清点货物都是叫其到陈某手上拿钥匙开的门。
这个仓库门窗都是坏的,在外面只要用手稍用力推一下就能够容易进到仓库里面,根本就防不了想进入仓库里面去偷东西的人。
1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温圳的李世勇经营一家包装公司,需购买纸板,李世勇是其妹夫陈某的客户。
大约是在2018年年底,陈某打了电话给其,叫起到仓库的办公室去,说等一下李世勇的厂里会派人过来看一样东西,叫其开一下门。
后李世勇厂里来了两个女人,其中一个女人40多岁,另一个印象不深,这两个女人进来时其正好在门口,其将她们带进仓库,叫她们随便看一下,其在办公室烧茶给她们喝,大约十来分钟后,这两个女人进了办公室,站了两分钟左右就走了。
这两个女人每人手上都挎了一个小包,离开时除了手上这个包并没有带其他东西,至于她们在仓库的什么地方看了,其在办公室里面不清楚。
1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5日清点公安局查扣的龙门公司的物品数量时,因天气温度达40度左右,其简单估算了一下货物的数量,然后在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上签了字,当时没有仔细清点海绵衬垫的数量。
2019年3月1日其和黄某重新清点海绵衬垫的数量,共装了四个纸箱,共计991个。
20、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7月26日15时在进贤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询讯问室5向侦查人员供述: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礼品包装、文化用品、塑料制品、茶具用品加工销售,主要业务就是代加工文化用品包装盒和包装袋。
公司生产“英雄”牌、“PARKER”品牌包装盒和包装袋没有取得英雄和派克公司的授权和委托。
公司没有购买印刷设备,不具备印刷的技术和条件。
客户需要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先将印刷好的以上两种品牌的材料提供给其公司,其公司负责将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客户需要的盒子或袋子,只赚取客户加工的费用。
当客户所要求数量不多时,客户不提供原材料给其,会要求其用印刷模板在包装盒和包装袋上直接印刷。
其知道“英雄”品牌是上海知名文化用品品牌,但是其不认识“PARKER”这个品牌。
其和客户都清楚加工“英雄”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是在生产假冒“英雄”牌商标的文化用品,知道是一种侵权行为。
其对2018年7月25日经侦大队对其公司查扣物品没有异议,今天上午其公司委托了员工朱玉柔、龚某再次到存放弃公司被扣物品的仓库进行清点,对清点数量无异议。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7月26日21时在进贤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向侦查人员供述:客户来公司洽谈业务时,其跟客户见面,然后客户提出需要制作的包装盒(袋)的要求,并提供样品,然后其按照客户的需求,叫工作人员黄某在电脑上制作生产通知书,并由黄某跟踪订单的生产,然后按照生产通知单标明的日期及时完成生产,按照通知单约定的日期交货给客户,客户来公司收货时支付加工费给公司。
入库单记录的是客户提供给龙门公司的品牌、型号及数量,张某负责收、发货,她在入库单主管处签名,经办人签名都是公司的临时工,多次出现不同的人签名。
公安机关在龙门公司查扣的假冒英雄品牌的文化用品包装袋、包装盒,是吴某2委托龙门公司加工的,是跟其谈的。
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派克品牌的文化用品包装盒、包装袋是客户自己找到公司来委托加工的,其在公司跟他见面并洽谈业务,他将派克品牌小礼品袋运到公司,同时提供印刷好派克注册商标的铜板纸,其公司负责用硬纸板制作好盒子,再将印刷好注册商标的铜板纸用脱水粘贴在硬纸盒子上,这样就制作好了包装盒,然后再将的包装盒放到小礼品袋中,才算做好了成品。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7月27日在进贤县看守所讯问室向侦查人员供述:吴某2向龙门公司购买只有“英雄”牌注册商标的单支装钢笔用的大包装盒,龙门公司卖给吴某2的这种单支装钢笔用大包装盒的价格及数量其都不清楚,是由业务员黄某联系的。
吴某2向龙门公司购买英雄品牌包装盒所需的原材料全部都是由龙门公司采购的,吴某2没有向龙门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印刷了英雄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是由龙门公司采购的,是其负责采购的。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8月6日在进贤县看守所讯问室向侦查人员供述:“英雄”注册商标文字、图案模具是其在网上购买的,收到模具后,用这个模具生产制作“英雄”牌文化用品钢笔包装盒,品种有黑色大礼品单支装包装盒、黄色单支装小礼品包装盒、乳白色单支装礼品包装盒、红色十二支装包装盒,这几种包装盒盖子上都用这种模具加热后冲压烫印“英雄”商标文字、图案在铜板纸上面,然后再将印有商标的铜板纸粘贴在硬纸板上面制作成包装盒。
盒子上面的派克商标图案是其公司用木质框架印刷模板制作的。
公安机关扣押了三种派克礼品包装袋,灰色小礼品袋和灰色大礼品袋是其公司用木质框架印刷模具手工印制的,白色小礼品袋的商标图案是客户从外地购买存放在其公司的,不是由其公司制作的,但是其只知道他姓王,说普通话,其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白色印刷有英雄公司制造商、销售商信息英雄包装盒底座标贴纸及底座全部都是由其公司生产的,先制作好木质框架印刷模板,然后再由工人手工印刷在白色纸张上面,然后再用这些纸张制作成“英雄”商标包装盒底座。
模板用过之后会立即被销毁。
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上的标识是其龙门公司用印刷模板手工印制的,衬垫也是工作人员手工制作的。
其是在今年5月份左右开始,制作英雄、派克商标包装盒、包装袋的。
所有向其购买包装盒、袋的客户都是开网店的人,这些客户是在网上销售文化用品,需要包装盒用于装钢笔对外销售。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12月14日在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向侦查人员供述: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查扣的2738个红色“英雄”商标12支装钢笔包装盒上注册商标标识是其公司生产工人用木质框架“英雄图案”印刷模板手工印制的,包装盒的底色是红色的包装纸,然后将印刷好“英雄图案”注册商标标识的红色包装纸用胶水粘贴在硬纸板上,再用机器冲压制作成包装盒盖子。
被查扣的100个派克单支包装盒也是工人用工质框架“PARKER”商标及图案的印刷模板手工印制在淡灰色的包装纸上面,然后再用机器制作成包装盒盖子。
被查扣的4080张“英雄”商标包装盒底座标贴纸,是其在网上向人购买了包装盒底座标贴纸所需要的文字图案的木质框架模板,将黑色字体用木质框架模板手工印刷在白金纸张上面,在一次印刷完所需的数量标贴纸后,这个模板(又叫丝网板)就会报废,不能够重复使用,标贴纸印制完成后工人再用机器切割加工成包装盒底座所需的大小,然后再用胶水粘贴在硬纸板上,用机器冲压制作成“英雄”包装盒底座盒。
在被查扣的450个黑色印刷有“英雄”商标图案包装纸盒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在黑色板纸张上用白色的油墨,通过工人用木质框架的丝网板(模板上印制有英雄商标及图案)手工印刷完成,然后再用公司的机器冲压成盒子的形状,形状完成后再粘贴成盒子。
丝网板都是网上购买的。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9年6月8日在进贤县刑侦二中队办案中心向侦查人员供述:2018年上半年,其向宋红钢经营的信和彩印公司购买11150个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并提供样品给宋红钢,支付了现金三四千元货款给宋红钢。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9年6月9日在进贤县看守所向侦查人员供述: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查扣的假冒英雄、派克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0000多个,其中1万多个包装盒是其安排龙门公司人员生产,剩余11150个注册商标白色小纸包装袋是其委托宋红钢加工生产的。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4000个提出异议,实际只有1000个左右。
因此总量只有22000多个,并没有25738个。
龚某、朱玉柔第一次见证公安机关清点扣押物品数量后就告诉了其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在陈某销售灰板纸的仓库里。
2018年12月底,其安排龚某、朱玉柔两人去陈诚的仓库看灰板纸,其没有叫此二人拿走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9年7月16日在进贤县看守所向侦查人员供述:其向吴某2等人销售包装盒都是收现金,俞某、李某1、吴某2等人已经收到龙门公司购买的英雄注册商标文化用品包装盒2100个。
21、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李世勇与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被告人李世勇无异议。
其辩护人指出:1、证据7扣押清单中的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第一次清点数量4000个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应以第二次清点数量991个作为定案依据;
2、扣押的英雄包装盒底座(1190个)、英雄底座标贴纸(4080个)中二维码标识,英雄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二维码里面有梅花图案的标识注册了,所以不能认为这是注册商标标识;
3、不能以英雄公司、派克公司正品的零售价来认定本案涉案产品的价值,故不能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值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进贤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的含梅花的二维码商标是没有经过注册的,不能认定涉案的含梅花的二维码贴纸系侵犯英雄公司的注册商标。
对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质证意见如下:第一,对证明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进贤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没有认定注册商标的资质;
第二,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是李世勇本人到广告科申请广告科出示的证明,非公安机关正常取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中被告人李世勇及其辩护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对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证据1扣押清单第11项“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4000个”,见证人龚某陈述当时是估算的,2019年3月1日,在进贤县公安局主持下,见证人龚某、黄某见证下对“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重新清点,确认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为991个;
2019年3月9日,在进贤县公安局主持下,见证人龚某、余某、刘小勤见证下对“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第三次清点,确认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为1022个。
三次清点的数量均不一致,但第三次清点是在被告人李世勇一方代表和被害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一方代表均在场见证下进行的,本院认定“英雄单支装礼盒衬垫数量”为1022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涉案的二维码贴纸中心类似梅花图案侵犯了英雄公司第568960号注册商标,且二维码贴纸所贴的包装盒外观与英雄公司同类包装盒一致,并印有销售商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制造商名称“上海英雄金笔厂丽水有限公司”,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的二维码标识没有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世勇提出的部件、配件不能分开计算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的应以构成完整包装盒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个数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证据5价格认定书结论系根据证据2中英雄公司、派克公司相关产品的正品市场零售价格计算的,故证据5价格认定书认定的金额不能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本院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与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就指控的妨害作证罪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通话记录,证实:李世勇(手机号138××××2255)、宋红钢(手机号153××××3899)和刘某属(手机号151××××6388)三人在2019年2月18日下午、2019年2月22日上午的通话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在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查扣假冒的英雄、派克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25378个,其中白色派克小礼品袋11150个。
3、鉴定书,证实:被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经派克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4、被告人李世勇于2019年2月21日供述:是一个收废品的人将这些白色PARKER礼品包装袋送过来,要以废品的价格卖给其,其当时以礼品包装袋上印了字且礼品袋比较小,其公司用不上就拒绝购买,同时叫这个废品收购店老板去温圳街上问一下是否有别人购买,这个老板离开之后较长时间,送货司机就将这批白色PARKER礼品包装袋卸在其的公司,将车开走了。
近期其找朋友打听,找到南昌市顺外路经营废品收购的刘某属,确认了这批货是刘某属放在其公司的。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9年6月8日所作供述:2018年上半年,其公司设在文港皮毛市场的门店经常有客户来问是否有“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出售,其就联系同行宋红钢(他在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区开一家“信和彩印公司”),拿了一个“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到宋红钢印刷厂里,要他生产一万个左右,只多不少。
一个星期左右,其就开车去宋红钢厂里去取货,宋红钢给了11150个“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给其,其就把货物全部拖回其公司里,支付了三四千元货款。
其把货物都存在公司仓库里,在2018年7月份该批货物被进贤县公安局查扣了。
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其时,其隐瞒了其委托宋红钢代加工生产11150个“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的事情,而是一直说该批货物是别人放到其公司里的,其之所以说假话,是不想把宋红钢抖出来。
2019年1月份,其律师告诉其,说11150个“派克”注册商标小手提袋如果说不出哪里来的,司法机关就会认定是其生产的,于是其就马上去南昌找宋红钢,其跟他说其之前在公安机关说是别人放在其公司的11150个“派克”注册商标白色纸质小手提袋,其没有把宋红钢抖出来,而说不清楚来源,司法机关就会认定是其生产的,其要宋红钢去解决此事,否则其就会说出是他帮其代加工的事情。
宋红钢说如果其说出来他也不会认账,他说要不找个民工去顶包。
其说只要把这件事处理好,其就不会把他抖出来。
之后宋红钢就把他一个安徽老乡刘某属叫来,刘某属是在南昌市顺外路收废品的,其三人在宋红钢的办公室里见面,宋红钢先把刘某属顶包的事情跟刘某属讲了一遍,至于他们具体怎么说的其现在记不清楚,刘某属应该知道宋红钢帮其代加工11150个“派克”小礼品袋的事情。
然后其就把案件情况跟刘某属讲了一遍。
刘某属答应了顶包,其没有承诺给他什么好处,他也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在之前其不认识刘某属,是宋红钢找来顶包的。
其三个人在宋红钢办公室谈好后,刘某属带其去了他位于顺外路的废品收购店,其好在公安机关今后问话时候,能说出刘某属的店在什么地方,否则公安机关就找不到刘某属废品店的位置。
同案人李世勇于2019年6月26日所作供述:2019年2月13日是其近期与宋红钢的第一次通话,其打电话给宋红钢商量的事情是告诉宋红钢,去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其的江西龙门包装公司仓库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是宋红钢的信和彩印公司印刷的,现在司法机关在计算假冒注册商标数量时将这11150个数量计入其的犯罪数量中,其要求宋红钢处理这件事,否则就向公安机关反映是宋红钢印制这批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
宋红钢被其逼得没有办法,说找个民工来顶包。
其在电话中说了找民工顶包是宋红钢的事,只要宋红钢把事情处理好就行。
最后双方约好见个面,坐下来商量如何处理这件事,宋红钢叫其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信和彩印公司去谈。
2019年2月18日12时至15时,其跟宋红钢有四次通话,第一个电话是宋红钢打电话给其,叫其去南昌他的公司见面,后三个是其打给宋红钢,问怎么去,由于好久没去他公司,道路不熟悉。
到了下午15时左右,到了他公司。
不久刘某属来到宋红钢的办公室,相互介绍后,三个人就在一起谈叫刘某属顶包的事情。
2019年2月21日14时其跟宋红钢、刘某属打电话,告诉他们说其已经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已经找到存放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在龙门包装公司仓库的货主,并且将刘某属的手机号、废品收购店的位置告诉了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找刘某属核实。
同时要求刘某属按照2月18日在宋红钢办公室三个商量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打电话给宋红钢是要求宋红钢跟刘某属叮嘱,叫刘某属按照2月18日商量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证。
刘某属年龄大,文化程度低,他本人没有经过的事情跟他说一遍,怕他记不住,2月18日,就在宋红钢的办公室拿了一张白纸在上面写了案情,至于刘某属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是三个人在一起口头讲的,写了案情的纸张给了刘某属,帮助他熟悉情况,以应对调查。
2019年3月5日其给刘某属打电话是叫他来温圳的龙门包装公司收购废纸,2019年3月8日刘某属打电话给其是来温圳龙门包装公司收购废纸。
5、同案人宋红钢于2019年6月6日接受询问时所作陈述: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沈桥路768号经营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是这家公司的法人。
其和刘某属是安徽老乡,同在南昌做生意,是十几年的朋友。
其和李世勇都是从事印刷行业十多年的朋友。
当时李世勇说好像是什么袋子的事,具体的事情其就不是很清楚。
他们是其介绍之后认识的,因为李世勇找其,要其介绍一个收废纸的人给他,具体原因,因时间太久,其记不清楚了。
好像是其把刘某属的电话给了李世勇,给李世勇电话之前其打了电话给刘某属。
其不知道今年2月份公安局民警到刘某属家里调查,刘某属没说,其就是给刘某属打过一次电话介绍李世勇去找他,后来发生的事情其一点都不知道。
同案人宋红钢于2019年7月2日接受讯问时所作供述:李世勇的手机号码138××××2255在2019年2月13日下午和其有将近50分钟的通话,李世勇当时打电话给其,说他查到了他公司去年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一批“派克”商标白色小礼品袋是其做的,其自己又弄不清楚是不是其公司做的,李世勇说这个事情很好解决,找一个收废品的朋友来,说货是他的就可以了。
然后其就将老乡刘某属介绍给李世勇认识,他们具体说什么其就不知道。
其看过公安机关查询李世勇手机通话详单,在2019年2月18日中午其打电话约李世勇来其公司,李世勇到了其公司之后,其就打电话叫刘某属来公司,在其公司办公室,其介绍李世勇和刘某属认识,之后其就跟刘某属说,李老板找你有点事,你们详谈,然后其就去了公司的生产车间,离开了其的办公室。
具体他们两个人说了什么事情,其不知道。
李世勇教刘某属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时,其不在旁边。
2019年6月5日晚上,刘某属的儿子打电话给其小舅子,其小舅子打电话告诉其,刘某属在家里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其当时认为是刘某属帮李世勇做伪证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走了。
同案人宋红钢于2019年7月16日接受讯问时所作供述:2019年2月13日,李世勇打电话给其,李世勇以他的龙门公司被公安机关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是其信和彩印公司生产的为由要挟其,要其找一个从事废品收购的人向公安机关作证,证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是废品收购来的存放在龙门包装公司。
其害怕李世勇将被公安机关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小礼品袋是由其公司生产的事情告诉公安机关导致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受到李世勇的胁迫才找从事废品收购的老乡刘某属向公安机关作伪证。
其在介绍刘某属跟李世勇认识时随口说了一句李世勇的包装公司以后的废纸可以让刘某属来收购,其记得李世勇当时顺着其说的话题应了一句“是的”,就是同意,其他的李世勇没有说什么。
其知道从事印刷、包装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纸,但是李世勇的公司在进贤温圳,刘某属从南昌去收购不会太划算,其说这句话纯属客套话。
6、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2月22日接受询问时所作陈述:在2018年6月份的一天,其送过一批白色小礼品包装袋卖给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公司的老板李世勇没有付钱给其,这批白色小礼品袋存放在龙门公司。
是其按照每斤5毛钱的价格收废品收来的,总重量有500多斤。
其收购以后,认为这批包装袋很新,完全可以卖给有需要的客户作为包装袋使用,这样可以赚些差价,于是其在互联网上找做包装的买家,但是其没有把包装袋的图片发到网上去,这样就跟进贤县的李世勇联系上了,李世勇就叫其用车将这批礼品包装袋送到温圳去。
于是其请了一辆三轮车将这批500多斤白色小礼品包装袋送到进贤县温圳镇的龙门包装公司。
李世勇看了礼品袋后,认为礼品包装袋太小了,他的公司用不了,还有礼品包装袋上印了“派克”商标图案,他的包装公司无法再次使用,因此没有谈销售价格,李世勇不同意购买。
李世勇叫其带样品到温圳镇街上看其他包装公司是否愿意购买,其带样品到温圳街上寻找买家时,送货的三轮车司机以时间太晚天色要黑了为由,将这批小礼品袋卸在龙门公司,李世勇打电话给其,叫其到公司来将货拉走,其就跟李世勇说过两天请车子来将货拉走,后来其回到南昌之后由于事情太忙,忘记了去运回包装袋。
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6月5日20时53分至21时49分接受询问时所作陈述:2019年2月15日左右,宋红钢打电话给其,说他朋友李世勇出了点事,要其帮忙做个笔录,说做完笔录就没事了,其说可以。
过了一两天,李世勇就打电话给其,说他是宋红钢的朋友,他马上开车到南昌来找其,其和李世勇在其的租房内见了面。
见面后,李世勇跟其说,要其承认他被进贤县公安局缴获的一批白色小礼品袋是从其的废品收购店里购买的,重量有四五百斤,他说了白色小礼品袋的商标其现在不记得了,而且交代其说是从网上认识的,说等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来找其调查做笔录时,就按照李世勇交代的内容向公安民警说,做完笔录就没有事了。
2019年2月22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找其调查李世勇的事情,给其做笔录时,其就按照李世勇交代的情况向民警说,做完笔录后其就签字了。
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6月5日22时49分至6月6日01时30分接受询问时所作陈述: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的时候,宋红钢打电话给其说他朋友出了一点事,帮一下他朋友的忙。
当时其在电话里问他要帮什么忙,宋红钢说他朋友姓李,有什么纸袋子出了点问题,他把其电话给了他朋友,他朋友会找其,跟其说具体的情況。
到了第二天上午,其接到李世勇的电话,当时其就告诉他其家的地址,南昌市顺外路幼儿园斜对面的废品站,到了中午的时候,其接他到其家后,他就对其说:“我厂里出了一点事,我厂里的包装纸袋子被公安局查到了,你帮我一个忙,如果公安局来找你做材料,你就按照我教你说的话对公安局的人说,做一份材料就可以。
”其当时就问李世勇,向公安机关说假话做假材料,以后其会不会有麻烦,李世勇说做一份材料不会有麻烦,不会有事的。
当时其就答应了帮他的忙,在公安局的人调查的时候替他说假话。
李世勇当时是这样教其说的:“你就说这些袋子是你收废品收来的”。
其都不知道他被公安机关查到的纸袋子是什么样的东西,他就在他手机里翻出纸袋子的图片给其看,当时其看到他手机里的图片中的纸袋子是白色的纸袋子,上面有很多字母和图标,字母其不认识,图标的形状是圆圈中间有箭一样的形状,其不认识这是什么标志,李世勇告诉其这是“派克”的标志。
他当时教其说这些袋子有四五百斤重,是四五毛钱一斤收购的废品。
他还教其说是在网上了解到李世勇需要这样的纸袋子,这些袋子是其请别人的三轮车把这些纸袋子送到他进贤县温圳的厂里来的,还交代其对公安局的人说李世勇当时不要这些袋子,叫其找别人会不会收购这些纸袋子,以及交代其说天黑了,三轮车司机要回去,就把这些袋子卸在李世勇的厂里。
其在2019年2月份他找其之前其不认识李世勇。
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6月9日接受讯问时所作供述:其跟李世勇第一次见面是其的老乡宋红钢打电话给其,叫其去他的公司的办公室,其到的时候李世勇和宋红钢在等其。
宋红钢向其介绍了李世勇,说这是进贤县温圳的包装公司李老板,李老板公司里的废纸以后也可以去回收,然后宋红钢给其说李老板公司有一批手提袋被公安局查到了,具体什么情况由李老板跟其说。
然后李世勇就向其和宋红钢介绍说:“我的包装公司里有一批手提袋被公安局查扣了,我想找一个收废品的帮忙做个材料。
”做个材料的意思是指李世勇会向公安局的人报告,说找到了在李世勇的包装公司存放这批手提袋的货主,然后要求公安局的人来找其调查作笔录。
然后宋红钢跟其说:“大家都是朋友做个材料没事的。
”李世勇也说了其帮他做材料没有事。
然后李世勇就当着其和宋红钢的面说了一遍其接受公安局调查的时候应该怎么说,所有的内容宋红钢在旁边都听到了,就是在当天其和李世勇在宋红钢办公室见过面并商量了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李世勇提出来跟其一起去其的家里看一下,要不然的话李世勇也无法跟公安局的人说清楚其家的位置,这样才好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6月26日接受讯问时所作供述:2019年2月18日下午3时,宋红钢主动打电话给其,当时其在南昌市顺外路收废品店里,宋红钢要其帮他一个姓李的朋友的忙,要其赶到南昌市昌东开发区信和彩印厂里去谈。
到了宋红钢厂子的办公室里,宋红钢向其介绍李世勇是在进贤开龙门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的,以后有废品业务可以给其做,然后宋红钢就说李世勇因为生产假冒包装盒被进贤县公安局抓过,要其帮一个忙,如果公安局来找其调查,就说李世勇的纸包装袋是从其的废品店里买来的。
李世勇怕其记不住,就写了一张纸条给其,把要其向公安局说明的情况都写在纸条上,要其背下来,而且他们两人都跟其说保证绝对没有事。
于是其就拿了纸条,李世勇说他要跟其一起回其顺外路店里,好认识其店里,他会把卖废品给他的情况以及其店地址告诉进贤县公安局,之后李世勇和其一起到了其店里,看了下就走了。
证人刘某属于2019年7月3日接受讯问时所作供述:在2019年2月18日宋红钢打电话叫其到他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去跟李世勇见面之前,宋红钢跟其打过一次电话,说他的朋友做假货被公安局查到了,要找一个收废品的人跟公安局说是收废品的将货送到李世勇的公司去的,意思就是找其帮李世勇向公安局做个证。
2019年2月22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宋红钢打电话给其问其在不在家,说公安局的人上午会来其家找其做调查。
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被告人李世勇提出,不是其主动提出要找人作伪证,其劝了宋红钢叫他去自首,只是最后没成功,就跟着宋红钢的思路走了。
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机关所举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李世勇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李世勇提出不是其主动提出要找人作伪证,结合被告人李世勇在公安机关供述宋红钢提出找人顶包,其表示同意,且被告人李世勇在共同犯罪中有积极实施的行为,被告人李世勇这一辩解意见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公诉机关针对全案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世勇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2、归案经过及退卷函、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7月26日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李世勇经法院传唤不到案,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李世勇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世勇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辩护人就全案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进贤县温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做了很多公益事业,特别是在公司里还建立了一个福利车间,为当地的脱贫攻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辩护人请法院从企业以后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效益出发,对被告人李世勇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印有“英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并销售给吴某2,其中交货1500件(单支装大包装盒)、未交货7200件,均未收到货款,货款合计人民币696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印有“英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单支装黑色大礼品包装盒)并销售给俞某,其中300件已交货并收货款3300元,另外300个未交货也未收货款,货款合计人民币6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世勇利用其负责的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印有“英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并销售给李某1,其中300件(黑色单支小礼盒)已交货并已收货款630元,另外300件(黑色单支大礼盒)未交货也未收货款(2400元),货款合计人民币3030元。
2018年7月25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龙门包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英雄”和“PARKER”注册商标标识共22400件。
另查明,被告人李世勇与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了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二、妨害作证被告人李世勇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9年2月13日打电话给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红钢(另案处理),以其被进贤县公安局查扣的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南昌信和彩印有限公司生产的为由,要求宋红钢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否则其会向公安机关反映该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是宋红钢制造的,宋红钢随后答应。
2019年2月14日,宋红钢打电话给在南昌市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同乡刘某属(另案处理),告知刘某属要其帮忙向公安局做个材料。
2019年2月18日下午,宋红钢安排李世勇与刘某属在其位于南昌市昌东工业园信和彩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见面,李世勇当宋红钢的面教刘某属如何向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作伪证,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李世勇被扣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货主。
2019年2月21日,李世勇按照其向刘某属说的虚假内容告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称其已找到涉案被扣押11150个白色派克商标礼品袋的货主,并提供刘某属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给民警。
同日,李世勇又打电话给宋红钢、刘某属,叮嘱刘某属要按照2月18日下午教的内容向公安机关进行虚假陈述。
2019年2月22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找刘某属调查时,刘某属按照李世勇教的虚假说辞向民警作伪证。
被告人李世勇于2018年7月26日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李世勇经法院传唤拒不到案,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李世勇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勇未经授权,非法制造二种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李世勇伙同他人指使刘某属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李世勇经传唤到案,到案后未及时交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世勇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世勇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能如实供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世勇在公安机关调查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时能主动供述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世勇对妨害作证行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世勇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英雄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世勇如实供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世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勇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2400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