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5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珍,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珍及辩护人何志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欧阳珍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大管家仓储园×仓库储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NIKE”、“JORDAN”、“CONVERSE”品牌的鞋子。
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欧阳珍,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共6861双。
经估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459459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欧阳珍具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珍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欧阳珍是初犯,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欧阳珍家庭负担重,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珍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欧阳珍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欧阳珍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欧阳珍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NIKE”、“JORDAN”、“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6861双,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8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