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29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1,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之三。
经营者:黄惠文,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以下简称伟二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被告伟二水果店的经营者黄惠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伟二水果店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伟二水果店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
2013年“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纳益其尔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伟二水果店在店铺中销售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益其尔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纳益其尔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伟二水果店辩称,涉案店铺虽属我方,但收款人员不是我方,我方在向上家进货时,上家没有告诉我方该产品不能销售,我方也不知道该产品是不能销售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
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再次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伟二水果店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惠文,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零售水果与日用品。
2020年4月9日,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汤凯斌及工作人员张鉴嘉的监督下,张伟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上网浏览了新浪博客、搜狐网、凤凰网等网址,上述网址显示的网页内容均为与“NATUREREPUBLIC”品牌有关的文章或网站。
此外,张伟还浏览了店名为“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专柜”、“naturerepublic官方海外旗舰店”、“naturerepublic旗舰店”的淘宝和天猫网店,以及店名为“NATUREREPUBLIC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京东网店。
张伟对上述浏览过程进行了录像及截屏,之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鉴嘉将截屏图片打印并将录像刻录至光盘。
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对前述事实进行公证。
2020年6月22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代为处理纳益其尔相关维权事宜,委托郑周金为代理人向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6月25日,公证员周建聪、工作人员蔡荣瀚与郑周金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标有“百份百果园”的场所。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在该场所内使用微信支付28元购买了一盒芦荟胶,取得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照片一张及塑料袋一个。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该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对当时所处位置进行定位、截图,并保管上述商品及塑料袋。
同日晚,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对所购商品及塑料袋进行拍照。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商品、塑料袋进行密封、拍照后交由郑周金保管。
2020年8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921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店铺的地址为“厚德路30号”,店铺门楣标识“百份百果园”及“加盟热线:135×××××161”;
微信账单详情截图中的收款方为“百份百果园(**聪)”,金额为28元。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封存证物,内有芦荟胶产品一盒、塑料包装袋一个。
芦荟胶产品上标有“NATUREREPUBLIC”的标识,粘贴的价格标签为28元;
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百份百果园”及“加盟热线:135×××××161”。
纳益其尔主张上述产品属于仿冒纳益其尔的产品。
伟二水果店确认公证书中显示的店铺外观及店内系其店铺,店铺门楣、涉案产品包装袋上标识的电话号码以及店铺出示的收款二维码是店铺前手所留,前述公证期间其仍在使用该收款二维码。
诉讼中,双方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纳益其尔造成的损失及伟二水果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纳益其尔称其经济损失酌定为30000元,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28元、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但纳益其尔仅提交了公证费及购买产品费用的相关单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伟二水果店所销售;
二、伟二水果店是否构成对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三、伟二水果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及赔偿责任问题。
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取证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所购产品亦由公证机关封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从位于中山市×××××××××的店铺所购得,该地址与伟二水果店的经营地址一致,且伟二水果店当庭确认公证书中所显示的店铺是其店铺,该店铺内的收款二维码亦由其使用,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由伟二水果店所销售。
焦点二。
纳益其尔为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伟二水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纳益其尔主张的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同时,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纳益其尔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伟二水果店未经纳益其尔许可,销售带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产品误认为是纳益其尔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之规定,伟二水果店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本院对纳益其尔要求伟二水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诉请,予以支持。
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伟二水果店虽主张涉案产品是其向第三方进货所得,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故本院对其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导致纳益其尔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纳益其尔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伟二水果店的规模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悔过表现等因素,并考虑纳益其尔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伟二水果店向纳益其尔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75元,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负担200元,并直接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伟二水果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