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375号申请人: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2号楼16层1601内1818室。
法定代表人:唐毅,执行董事。
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塔公司)诉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印象笔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塔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印象笔记公司名下财产共计20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雷塔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5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印象笔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2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雷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