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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444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澳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444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的商标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佳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淘宝网店销售使用“”(Japanesecherry)标识的油烟机、燃气灶产品;

3.判令佳维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4.判令佳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Japanesecherry)标识以及“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油烟机、燃气灶产品;

5.判令佳维公司就生产涉案淘宝店(不含其它销售渠道)销售的侵权油烟机、燃气灶产品的行为,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诉讼过程中,樱花中国公司撤销第一、二、四、五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佳维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实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且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中国公司的系列抽油烟机颁发质量免检证书、认定其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涉案商标一为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抽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涉案商标二为樱花中国公司的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8月28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等。

经调查发现,佳维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名及掌柜名均为佳维电器企业店,店铺信誉:4钻),在抽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日本樱花”文字,销售非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燃气灶、油烟机等厨卫产品,销量超过2039件。

樱花中国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涉案淘宝店铺购买一款油烟机产品,其外包装标注“”标识及“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产品实物标注“”标识。

经查,“”标识未经注册,申请人“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

佳维公司在淘宝网销售使用“”标识的厨卫电器产品,在淘宝网广告宣传中使用“樱花”文字,均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厨卫电器产品上使用包含樱花中国公司“樱花”字号的“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樱花中国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请求。

佳维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佳维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2日,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批发、商品批发贸易、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日用电器修理、商品零售贸易。

第1209676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至2028年9月20日。

第8574249号“”商标权利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1209676号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3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20年3月5日,顾汝嫣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淘宝网店铺“佳维电器企业店”相关页面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淘宝网搜索店铺“佳维电器企业店”,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该店铺图像为“”标识;

该店铺卖家信息显示创店时间2019年9月1日,卖家信用2039四钻,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为佳维公司证照信息;

进入该店铺,一款产品名称为日本樱花抽油烟机家用厨房大吸力双电机壁挂侧吸式燃气灶套餐特价(485元、已售292件);

进入宝贝详情页面,油烟机品牌注明为Japanesecherry/日本樱花;

进入评论页面,有“日本樱花抽油烟机挺好的”等评论内容。

2020年5月15日,林丽娜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淘宝网店铺“佳维电器企业店”相关页面再次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该店铺卖家信用3819四钻,店内一款产品名称为日本樱花煤气灶家用双灶嵌入式燃气灶天然气灶具液化气台式猛火灶(258元,已售2323件);

进入宝贝详情页面,品牌注明为Japanesecherry/日本樱花。

2020年3月27日,陈震聪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淘宝订单信息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2020年3月9日,淘宝用户在淘宝店铺“佳维电器企业店”中支付488元购买一款“日本樱花抽油烟机家用厨房大吸力双电机……”,收件信息:神奇宝贝156×××××51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怡翔苑、运单号为百世快运91116914276。

2020年3月16日,翟婷芳通过可信时间戳对快递拆封过程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家用油烟机产品包装箱加贴运单,该运单客户信息、运单号同淘宝订单信息中的收件信息一致,寄件信息标注有佳维电器企业店;

产品包装箱标注有“”标识及“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打开包装箱,内有油烟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本,其中吸油烟机面板上标注有“”标识。

庭审中,樱花中国公司主张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标注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的油烟机、燃气灶以及涉案淘宝店铺商品名称、品牌标识、店铺头像使用樱花文字、“”标识的行为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并确认佳维公司已关闭涉案淘宝店铺。

诉讼中,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佳维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掌柜名为“佳维电器企业店”)的注册信息、账户明细调查取证,后本院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上述材料。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复函显示该店注册人系佳维公司,并提供光盘一张,内含账户明细文件一份。

对账户明细进行筛选:在“收/支”列选择“收入”,在“交易状态”列选择“交易成功结束”,在“消费名称”列选择包含日本樱花文字的抽油烟机燃气灶,得出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9月28日店铺交易成功51540次,交易成功金额17160226.76元。

另查明,第39950281号“”商标申请人为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9年7月2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燃气炉、电炉、厨房炉灶(烘箱)、淋浴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新浪财经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3季度组织对吸油烟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半球、日本樱花等品牌吸油烟机存在不合格项目,日本樱花品牌吸油烟机的具体销售单位为淘宝网的智能电器营销店。

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及佳维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

庭审中,樱花中国公司主张佳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该律师费20000元在胜诉取得赔偿金后支付,亦未提供相关票据。

本院认为,樱花中国公司提供的视频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可证实上述文件内容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佳维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视频文件内容予以采信。

涉案淘宝店铺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为佳维公司证照信息,本院认定涉案淘宝店铺由佳维公司经营。

樱花中国公司提供淘宝订单信息及拆封油烟机实物视频,该实物外包装运单信息同淘宝订单信息一致,佳维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油烟机由佳维公司销售。

商标侵权。

关于涉案淘宝店铺图像中使用“”标识及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日本樱花”字样的行为,“”标识及“日本樱花”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

其中,“”标识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商标进行比对,“”与“”均为上下两个矩形的整体结构,居上的矩形面积较大且方框内有花图形,居下的矩形面积较小且内方框内有一串英文字母,上下矩形在整体结构中比例接近,二者花朵及英文部分虽有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构成近似;

樱花中国公司的第12096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排油烟机、厨房炉灶产品,涉案淘宝店铺亦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故佳维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图像使用“”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其销售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淘宝店铺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名称中使用“日本樱花”字样中包含樱花二字,与樱花中国公司的第8574249号“”商标读音一致,仅存在字形差异,二者构成近似;

且第85742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抽油烟机、煤气灶,将“日本樱花”使用在前述产品名称中,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经过持续经营,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佳维公司经营范围与樱花中国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其销售的油烟机产品上标注“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中含有“樱花”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上明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樱花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樱花中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淘宝店铺存在销售使用标注“日本樱花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故樱花中国公司主张该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承担。

樱花中国公司确认佳维公司已关闭涉案淘宝店铺,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未能举证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佳维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涉案淘宝店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字样的产品销售额、“樱花”二字对涉案网店销售额的价值贡献率;

3.佳维公司的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

4.樱花中国公司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酌定佳维公司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75000元。

佳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5000元;

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20元[已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0元,被告广州佳维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并直接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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