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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罗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3刑初2282号
案件名称徐罗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罗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22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罗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浩云、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罗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罗智及其辩护人杨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罗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取“3M”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本市花都区新和五队南二巷1号作为生产点、花都区新和十一队东十三巷2号作为仓库,雇请钟某、余某1、余某2(均另处理),利用他人提供的制假原材料,采取组装、包装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3M6200防护面具、3M720P呼吸防护套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产品。

期间,被告人徐罗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给刘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57910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罗智以及雇员钟某、余某1、余某2,并当场查获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4600包、3M6200防护面具4700包、3M720P呼吸防护套装200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150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罗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罗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罗智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时间短,非法经营数额不高,大部分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危害小,综上,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罗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取“3M”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本市花都区新和五队南二巷1号作为生产点、花都区新和十一队东十三巷2号作为仓库,雇请钟某、余某1、余某2(均另处理),利用他人提供的制假原材料,采取组装、包装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3M6200防护面具、3M720P呼吸防护套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产品。

期间,被告人徐罗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给刘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57910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罗智以及雇员钟某、余某1、余某2,并当场查获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4600包、3M6200防护面具4700包、3M720P呼吸防护套装200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150包。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罗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理人靳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利某、谭某、钟某、余某1、余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罗智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授权书,介绍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罗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徐罗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属代为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罗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罚金在预交款中转入,不足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面具一批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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