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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深、刘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281号
案件名称陈智深、刘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智深,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华杰、曾绍伟,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煜,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得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梓烘,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创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深及其辩护人林华杰、被告人刘煜及其辩护人黄得明、被告人郑梓烘及其辩护人刘创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始,被告人陈智深租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大德路11号富名(国际)眼镜城二层288档、285档销售和储存假冒CHANEL、BVLGARI、Cartier、Chloe’、Chopard、LOUISVUITTON、MARCJACOBS、PRADA、MONTBLANC、PORSCHEDESIGN、TIFFANY&CO、SILHOUETTE品牌眼镜,并雇佣被告人刘煜、郑梓烘在上述档口工作。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刘煜、郑梓烘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在档口和仓库缴获出货单等销售单据以及假冒CHANEL、BVLGARI、Cartier、Chloe’、Chopard、LOUISVUITTON、MARCJACOBS、PRADA、MONTBLANC、PORSCHEDESIGN、TIFFANY&CO、SILHOUETTE品牌眼镜合计6906副(货值359150元)。

经统计销售记录,被告人陈智深等人已销售假冒CHANEL、BVLGARI、Cartier、Chloe’、Chopard、LOUISVUITTON、MARCJACOBS、PRADA、MONTBLANC、PORSCHEDESIGN、TIFFANY&CO、SILHOUETTE注册商标的眼镜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950元。

同日,被告人郑梓烘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致电被告人陈智深。

随后,被告人陈智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截至2019年8月1日,涉案CHANEL、BVLGARI、Cartier、Chloe’、Chopard、LOUISVUITTON、MARCJACOBS、PRADA、MONTBLANC、PORSCHEDESIGN、TIFFANY&CO、SILHOUETT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眼镜、太阳眼镜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假冒眼镜的照片,案发地点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附案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正本清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报案材料、鉴定书,CHANEL、BVLGARI、Cartier、Chloe’、Chopard、LOUISVUITTON、MARCJACOBS、PRADA、MONTBLANC、PORSCHEDESIGN、TIFFANY&CO、SILHOUETTE等商标的相关商标注册材料,房屋的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的户籍材料,被害人霍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14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智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煜、郑梓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智深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煜、郑梓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梓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智深、刘煜、郑梓烘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对他们均减轻处罚。

另外对被告人刘煜、郑梓烘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刘煜、郑梓烘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智深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煜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梓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智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梓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6906副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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