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71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阿利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陈文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騊。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阿利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