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4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化市潘记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区南郊江浙商业广场C2幢P店029室。
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潘玉和,男,汉族,1961年2月8日生,住址兴化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瑞亮,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潘记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潘玉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化市潘记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潘玉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潘记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潘玉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