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141号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惠,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赵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因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