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丰利便利店。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一段伊光东里12号。
经营者:苏春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丰利便利店(以下简称汇丰利便利店)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辽民终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丰利便利店申请再审称,该店销售的是“巧手金奶奶”牌花生米而非国翔老奶奶牌花生米,且其销售的“巧手金奶奶”牌花生米来自于案外人安庆市金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并无侵害老奶奶公司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
老奶奶公司主张汇丰利便利店侵害其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交了公证购买国翔老奶奶牌花生米(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的证据,即沈阳市恒信公证处(2015)沈恒证字第412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129号公证书)。
因公证人员未亲临购买现场,且无显示公证购买过程的照片视频,汇丰利便利店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具有重大瑕疵,不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老奶奶公司在公证购买两年多的时间后才提起本案诉讼,导致汇丰利便利店举证困难,且老奶奶公司基于同一事由提起的诉讼达一千多件,属于“碰瓷”式商业维权,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予以纠正。
老奶奶公司提交意见称,汇丰利便利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本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汇丰利便利店均否认其销售过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并未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第4129号公证书记载了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
老奶奶公司合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经老奶奶公司近20年的使用,涉案商标在花生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老奶奶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维护其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汇丰利便利店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汇丰利便利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关于对(2015)沈恒证字 第4129号公证书的不予撤销决定书》及《关于苏春江对(2015)沈恒证字4129号公证书提出诉求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其中《回复》载明:“经复查,该公证系公证员徐某、刘伟现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系公证员现场亲自办理,事实真实”;
2.苏春江提交的书面《诉求》;
3.沈阳市公证员协会作出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告知书》及沈公协投字[2019]6号《投诉终止通知书》;
4.安庆市金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货清单》,该清单载明的商品名为“巧手金奶奶花生”。
老奶奶公司对汇丰利便利店提交的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发货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第4129号公证书公证程序是否合法;
汇丰利便利店是否销售了侵害老奶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诉侵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一)关于第4129号公证书公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4129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徐某、刘伟的监督 下,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玺辉、庞亮于2015年7月24日来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工街一段伊光东里12号(牌匾名称:汇丰利超市便利店),李玺辉、庞亮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6袋花生米(4袋国翔老奶奶牌和2袋思亚达酒鬼牌),共计支付了人民币28元(贰拾捌元整)。
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李玺辉对店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徐某、刘伟与申请人(即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玺辉、庞亮对购买的花生米产品封存,对花生米产品封存前、后进行拍照,取得封存前后状态照片11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12张)与李玺辉、庞亮所购买的花生米产品的实物及店面相符,所购的花生米产品由李玺辉、庞亮保存。
”根据一审法院的庭审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印制的生产者为“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的正面标有“老奶奶guoxianglaonainai”字样。
由此可见,第4129号公证书明确记录其公证过程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客观记录了被诉侵权商品购买的全过程,包括购买的时间、地点等,并对店面、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拍照,且封存了被诉侵权商品,保全了现场的真实情况。
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在《回复》中亦载明公证员亲临现场办理上述公证的事实。
因此,第4129号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汇丰利便利店关于第4129号公证书因公证员未亲临公证现场、无公证购买照片视频而具有重大瑕疵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汇丰利便利店是否销售了侵害老奶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诉侵权商品的问题 首先,鉴于汇丰利便利店未提交证明第4129号公证书公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公证书认定的事实,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
根据公证书的文字记录、照片及封存的实物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汇丰利便利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且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袋上的“老奶奶guoxianglaonainai”商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老奶奶laonainai”及“老奶奶”标志,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汇丰利便利店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其次,汇丰利便利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
汇丰利便利店为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由案外人安庆市金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货清单》,即便该证据真实有效,也仅能证明其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同时亦销售了“巧手金奶奶”牌花生米,其销售“巧手金奶奶”牌花生米具有合法来源不能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汇丰利便利店关于其销售其他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再审理由不能免除其销售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的侵权责任。
鉴于老奶奶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商品两年多后提出起诉且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汇丰利便利店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丰利便利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