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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兴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兴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兴化市兴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23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视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T2P,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文林居委会金泰家园1幢昭阳路296号。

投资人:陆云燕。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兴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化市兴视眼镜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兴视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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