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5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