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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邸春雪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邸春雪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邸春雪;刘洋;马付立;北京锐束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48号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陈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军,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北京锐束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19号2层C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被告:马付立,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锐束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邸春雪,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锐束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古交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洋,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左权县石匣乡店上村东区。

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锐束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马付立、邸春雪、刘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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