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8396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成英。
被告: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泰华。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财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名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泰华(汕头)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