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045号之一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赛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利,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瑞婷,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工集团济南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00元,减半收取607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