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94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猎游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靖宇。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猎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诉讼中,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