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14号原告:王敬国,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小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汪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王敬国与被告武义小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敬国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