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5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炫酷服装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宝利商业街B座1层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炫酷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缴纳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