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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关区鸿润发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民初674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关区鸿润发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南关区鸿润发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74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关区鸿润发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涵乐园A幢101号。

经营者:丁建。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鸿润发超市、宿迁市洋河镇宝典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1.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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