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5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谭武民,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霞,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