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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16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郑桂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1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桂珍,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雅瑞光学公司)与被告郑桂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桂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光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郑桂珍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暴龙”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销售链接;

3.郑桂珍赔偿雅瑞光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合理开支中包含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100元,差旅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雅瑞光学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其生产的相关品牌太阳镜在眼镜市场销量名列前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经查,郑桂珍未经许可,于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AP平台中开设的名为“彼朋尚品”的网络店铺(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店铺)内,将非由雅瑞光学公司生产的太阳镜(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商品)的展示图片中冠以“暴龙”字样(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被控侵权文字)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雅瑞光学公司的合法权益。

雅瑞光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鉴于郑桂珍实施的侵权销售数量巨大,已无法准确其侵权获利或己方损失,故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的经济损失金额。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雅瑞光学公司确认郑桂珍的侵权销售行为已停止,侵权销售页面的链接已于2018年9月23日删除。

郑桂珍未做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其对雅瑞光学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不持异议,但辩称:1.其仅是拼多多APP的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实际生产或销售商,故其主体不适格;

2.若法院认定其主体适格,其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及时、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目前相关侵权链接亦已删除,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7月7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暴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学玻璃、眼镜、眼镜玻璃,太阳镜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2011年5月13日转让至雅瑞光学公司名下。

2018年9月7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雅瑞光学公司代理人袁铭进入拼多多网站主页进行搜索,选择“日夜两用变色片墨镜男太阳镜男士眼睛男款偏光镜开车司机镜驾驶镜”的商品,点击后进入涉案店铺内的商品展示页面,页面中展示有同名涉案商品,左侧用较大字体标注了被控侵权文字。

涉案商品页面还显示,已拼765件,单独购买¥29.8,发起拼单¥28.8。

袁铭选择颜色为“黑框黑灰片【镜盒套装+夜视镜】”实付28.8元进行了购买。

2018年9月14日,在公证人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袁铭对收讫的涉案商品进行了开拆拍照,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101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内含太阳镜两副,其上没有任何商标标识或能够指示生产厂家的信息。

雅瑞光学公司表示上述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寻梦公司提交郑桂珍入驻拼多多平台时上传的个人身份证照片及其本人手持身份证半身照各一张,披露郑桂珍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类型为个人。

郑桂珍曾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寻梦公司还提供服务器后台数据记录说明一份。

其中载有如下内容:1.涉案商品的ID为XXXXXXXXXX;

2.该ID中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081件(含退款3件),销售金额共计32,271.80元(含退款87.60元)。

雅瑞光学公司对前述说明内容均不持异议。

另,经当庭查验,雅瑞光学公司所生产的与涉案商品近似款式的正品太阳镜均价在400-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雅瑞光学公司、寻梦公司的当庭审陈述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鉴于各方对权利商标归属于雅瑞光学公司均不持异议,且雅瑞光学公司提交之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郑桂珍在涉案商品展示照片中使用被控侵权文字是否侵害了权利商标的专用权;

二、倘若构成侵权,则郑桂珍、寻梦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于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已于2018年9月23日停止,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商标法)的规范予以评价。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郑桂珍在展示涉案商品的照片中明确标注有被控侵权文字。

考虑到其所处表述位置、样式均较为醒目、易于识别。

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消费公众在浏览购买时,易将该被控侵权文字作为识别、区分商品具体来源,作出购买选择的关键判断因素之一。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文字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桂珍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隔离比对,被控侵权文字内容与权利商标内容一致,加之描述的对象为太阳镜,与权利商标所核定属同一种商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文字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据此本院判定郑桂珍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雅瑞光学公司相应商标侵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雅瑞光学公司确认拼多多APP中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已删除,被控销售行为已停止,故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鉴于雅瑞光学公司未能就郑桂珍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郑桂珍的违法所得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郑桂珍的主观过错程度,郑桂珍销售涉案商品所处的电商平台性质,被控侵权文字使用性质及涉案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被控文字对涉案商品最终交易成功的贡献比率,涉案商品本身不含有被控侵权文字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

鉴于郑桂珍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对雅瑞光学公司为制止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承担。

关于公证费,虽然雅瑞光学公司当庭未提交相应发票,但鉴于其当庭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且确为维权所需,故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及差旅费,考虑到确有异地律师代表雅瑞光学公司出庭参与诉讼,故本院根据雅瑞光学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及案件诉讼的复杂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郑桂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桂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84元,被告郑桂珍负担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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