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捷荣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海睿中心957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邬锦安,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合乐路390号京士中心#05-01。
法定代表人:塔哈•伯克迪布,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3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捷荣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