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3208号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05242Y。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百货广场大厦东座2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4RT73。
法定代表人:郑劲威。
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423栋5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W6U11。
法定代表人:陈扬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彬,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声公司)、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雕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雅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彬到庭参加诉讼。
诺声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牛公司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诺声公司、雅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53046××××.8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诺声公司、雅雕公司向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整;
3.判令诺声公司、雅雕公司向公牛公司赔偿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牛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实物费用等);
4.判令诺声公司、雅雕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公牛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诺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53046××××.8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雅雕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诺声公司、雅雕公司就各自行为各自向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0元整(含合理开支),具体比例由法院酌定。
事实与理由:公牛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插座(GN-U303U)”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8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46××××.8。
该专利权至今稳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公牛公司发现诺声公司公开在“1688.COM阿里巴巴打造的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平台”网络销售平台批发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雅雕公司作为上述侵权商品的生产制造商,在未经过公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公牛公司专利实质相同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诺声公司、雅雕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公牛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公牛公司专利权的侵害,给公牛公司造成了无法计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雅雕公司辩称:1.雅雕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依法应中止审理。
2.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整体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3.被诉侵权产品为小型的插座产品,本身价值不高,利润空间很小。
公牛公司的高额索赔,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诺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公牛公司、雅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诺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8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插座(GN-U303U)”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1日,专利号为ZL20153046××××.8。
公牛集团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外观设计专利为插座,设计1的设计要点在于其整体外形,设计2的设计要点在于其整体外形与色彩的结合。
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为设计1的相似设计,设计2请求保护色彩。
2017年12月27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公牛公司。
2018年5月10日,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际彪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诺声公司经营的1688网店购得被诉侵权产品1件,共支付人民币46元(含运费8元)。
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单价为24-38元不等,成交13个,1条评价,多件库存。
2018年5月17日,詹际彪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3804483227900的韵达快递进行拍照、拆包。
公证人员对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后,予以封装。
随后,公证人员将封存的物品交由詹际彪收存。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之证字第5086号公证书。
当庭拆开公证封存实物,内装有被诉侵权产品插座一件及使用说明书一份。
其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制造商为雅雕公司,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雅雕”标识,显示品牌商为雅雕公司,同时还标有经营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
公牛集团主张以设计1与侵权实物进行比对。
经庭审比对,公牛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1构成相同设计。
雅雕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插座与涉案专利产品存在以下不同点:1.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源开关高于主面板的平面;
2.从左右视图以及仰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三插与两插的位置与涉案专利相反;
3.被诉侵权产品的主面板与外壳相对独立,在面板的边缘形成一条分割线,面板与外壳的边缘表面处于同一个平面,涉案专利从左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看主面板是微微凸起,边缘逐渐向下形成一定弧度的设计,且无分割线设计;
4.被诉侵权产品主面板上没有图案或文字,涉案专利主面板上有图案和英文字母。
2019年7月29日,雅雕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8日受理该请求,并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另查明,诺声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源开关插座等的销售,电子设备等的安装服务与租赁等。
雅雕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电器等的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的购销及技术开发;
国内贸易等。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专利权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牛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诺声公司、雅雕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雅雕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并于2019年11月22日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故本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诉讼效率,对雅雕公司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插座,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均呈圆角立方体插座,其中一面上部中间位置分布有圆角正方形按钮,按钮下方分布有三个USB接口,其各面分布有两插、三插组合电源插孔。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1.电源按钮高度略有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主面板上的电源按钮呈微微凸起,涉案专利按钮高度接近外壳平面;
2.被诉侵权产品有分割线,涉案专利的主面板与外壳为一整体;
3.被诉侵权产品的主面板上无图案和文字,涉案专利主面板上有图文组合。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其整体外形,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产品整体的长宽高尺寸比、插孔、USB接口的组合排列,而上述区别均系局部的不显著变化,对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均不构成显著影响。
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近似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结合公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诺声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在1688.com网站上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系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诺声公司还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构成了销售侵权,且经营网站显示诺声公司仍有部分库存涉案产品。
关于公牛公司对雅雕公司实施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指控,本院认为雅雕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结合产品及说明书上均标注了雅雕公司为制造商并标注了其地址、电话的事实,本院认定雅雕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行为。
关于公牛公司要求雅雕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因公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雅雕公司持有库存侵权产品,亦无证据证明雅雕公司持有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诺声公司、雅雕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诺声公司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雅雕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公牛公司要求诺声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雅雕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公牛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诺声公司、雅雕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公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公牛公司明确表示其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诺声公司、雅雕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以及公牛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46××××.8的“插座(GN-U303U)”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461954.8的“插座(GN-U303U)”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四、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2元,由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9元,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