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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930号之二
案件名称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30号之二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1号506室-1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31房间。

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德利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正彦环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请求判令报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德利公司的上述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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