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30号之二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1号506室-1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31房间。
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德利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彦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正彦环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请求判令报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德利公司的上述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康德利餐饮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