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20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颜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维德,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5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颜铺明知上家未取得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接受上家委托,伙同被告人陈维德制作“”、“”、“”、“”、“”、“”、“”、“”、“”等品牌车标,其中被告人陈颜铺负责接单和印刷车标,被告人陈维德负责冲压车标。
被告人陈颜铺已收取上家加工费共计18800元。
2019年2月2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维德位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853-855号的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冲压的“”、“”、“”、“”、“”、“”、“”等品牌车标共计12010个,未冲压的已带商标标识图案“”、“”、“”、“”、“”的等品牌车标共计13680个。
2019年9月17日、18日,被告人陈维德、陈颜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颜铺退出非法所得18800元。
另查明,“”、“”、“”、“”、“”、“”、“”、“”、“”注册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均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回函、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详单、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车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颜铺、陈维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颜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维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陈颜铺退出的非法所得1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已冲压车标12010个,未冲压已带“”、“”、“”、“”、“”商标标识的车标13680及车标模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