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46号 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乌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1642128。
法定代表人:兰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建东针织机修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商房18-105室。
经营者汤建东,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楠,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建东针织机修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缝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