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7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红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967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波,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李红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及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红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停止在拼多多网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昆明远方舒霖”销售的商品名称为“【买送】彝素琥珀去屑发用洗剂160g去屑止痒固发药用洗发水舒霖液”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删除侵犯注册商标“舒霖”的商品链接;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远方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权利商标使用在洗发用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查,李红波在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昆明远方舒霖”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为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并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标注。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APP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

上述行为侵害了远方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红波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已尽到事前的提醒义务和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共同或协助侵犯原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并且其已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被控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注册有第XXXXXXX号“舒霖”商标、第XXXXXXXXA号“舒霖”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商品上,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生产销售“舒霖”品牌洗发水,并在其官网及天猫店铺销售。

2020年6月4日,时间戳保全页面显示,被告经营的“昆明远方舒霖”拼多多店铺在店铺头像使用“舒霖”及标识。

店铺内搜索“舒霖”显示的产品结果有6款产品,其中“【买送袋装】舒霖屑净发用洗”两项图片中产品显著位置使用了“舒霖”标识。

“彝素琥珀怯屑发用洗剂160g去屑止痒固发药用洗发水舒霖液”产品图片中显示生产商为“云南云之晶生物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中使用“舒霖”字样。

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涉案店铺已更名为“甄品家居店”,涉案侵权产品(商品ID为XXXXXXXXXXX)禁售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销量6件销售金额679元,其中包含“舒霖”字样的销量是5件销售金额59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远方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远方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李红波销售的商品系洗发护发用品,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同类,在店铺名称、头像、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链接上使用了“舒霖”标志,经比对与权利商标基本一致,构成近似。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李红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难以确定,故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为5,000元。

本院特别注意到以下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李红波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其实际的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等。

李红波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对主张的律师费、时间戳取证费未提交相应票据,但该支出确实存在且具有合理性,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李红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红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