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652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海纳家具店,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建设路嘉兴花园229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XYTT80G。
法定代表人:赵朝龙,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海纳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