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3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99347D。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宏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329国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94671677。
法定代表人:袁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慈溪市宏康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被告慈溪市宏康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董佳,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因被告慈溪市宏康电器有限公司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